[企业收费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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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我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涉企收费登记卡是专门用来记录执收单位(收费单位)对企业的收费情况。凡在我县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含省、市驻我县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面向企业收费时(包括价外附加、以收费形式出现的集资、赞助、基金等),均实行收费登记。

第三条涉企收费登记卡由企业持有,收费监管部门查验。其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单位名称和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金额、收费票据号码、缴费单位名称、收费日期等。

第四条涉企收费登记卡由县物价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给各企业。其中重点监控企业由县经济和商务粮食局发放;成长性企业由县中小企业局发放;乡镇(城区)属地内企业(不属上述企业)由各乡镇(城区)发放。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涉企收费登记卡制度的实施责任人。企业履行的职责和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领取、交验并妥善保管涉企收费登记卡。

(二)督促收费单位填写涉企收费登记卡。

(三)对未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和收费许可证,未填写涉企收费登记卡或填卡不清楚、不签名及签假名、未开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企业有权拒交。

(四)收费单位不填卡而强迫企业交费,企业应及时向物价或财政、监察部门举报。

(五)支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和纠正错误收费行为等工作。

第六条收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实施涉企收费登记卡制度的责任人,具体实施人员为单位收费人员。收费人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必须认真、规范填写涉企收费登记卡,按规定收费,不填卡,不得收费。

(二)耐心解答企业有关收费的咨询和质疑,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三)及时收集、反映企业的困难和意见,对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交费困难请求减免的企业,依照程序报批后实施减免。

(四)要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方便企业缴费出发,尽可能为企业提供服务。

(五)每次收费结束后,收费单位要及时填报收费单位情况回报卡,每月月末向物价部门交验,便于核查。

第七条收费单位应将本系统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收费单位不得利用行政职能在年检、年审、发证或办理各种手续时搭车收费。

第九条县物价局是本县涉企收费登记卡制度的实施责任部门,县监察、财政部门给予支持配合和监督。对于涉企收费的来信来访、投诉举报,责任部门必须受理,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给予明确答复。对于损害企业利益的收费违纪行为,责任部门必须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第十条鼓励企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收费单位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用各种方式向县物价、监察、财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县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涉企收费登记卡进行跟踪督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乱收费行为。对乱收费行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不填卡而向企业收费的单位,其所收资金予以没收,停止其收费资格,并对单位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县物价局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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