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县统计局车辆管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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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的管理

1、局机关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车辆的管理主要是指对车辆的资料、维修、规费(保险、养路费等)、油料、用车里程等管理,以及车辆调度、年检、年审、申请报废和车辆更新等。

2、车辆实行定员负责制,车辆与驾驶员相对固定,根据需要适时调整。该车驾驶员为责任人,必须忠于职守,安全驾驶,遵守纪律,服从调配,驾驶员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车辆保养情况,保持清洁卫生,保证车况良好。

3、为保证车辆安全,车辆实行入库管理,在夜间、节假日和平时不出车时,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因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抢、被毁的,由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未经批准不得在非定点单位修理。车辆修理前应填写《统计局车辆修理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相关手续不齐全的,修理费用不予报销。

5、严格执行《县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县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局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非专职驾驶人员违规驾驶公务车辆。因违反规定驾驶公务车辆导致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由责任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车辆的使用和调度

1、局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负责人统一管理调度。局内各科室(队、中心)公务用车,办公室负责人应向分管办公室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派车。

2、局机关车辆用于局内的公务活动,主要保障局领导的工作用车,局领导工作用车采取相对固定与统一调派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保障;各科室(队、中心)公务用车视可能和需要予以安排,但必须提前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具体协调安排。

3、局机关干部在县内的工作用车,由本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局机关干部到市局或市各县(市、区)参加会议等工作用车,二人及以上参加的,需提前一填写《车辆派遣申请单》报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局机关干部到省内各市县参加会议等工作用车,二人及以上参加的,需提前两填写《车辆派遣申请单》报办公室,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4、老干部参加本局开会或其他集体活动和局机关干部因急病需用车的,可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用车。

5、局机关干部因私事确需用车者,在车辆调度允许的情况下,经局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临时安排用车,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汽油费及其它费用。

6、非办公室派遣的车辆,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车辆去向。凡出市或出借车辆,须经局长同意。

三、驾驶员职责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超载行驶,保证行车安全。坚持文明驾驶,礼貌待人,不以车谋私。

2、认真做好车辆的“三查”工作(即出车前、行驶中、回库后),必须保持完成本次任务足够的燃料,妥善保管好随车工具和备胎。

3、服从统一管理和调度,随时保障通讯畅通,积极完成各项出车任务。

4、爱护车辆,勤于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5、遵守纪律,严守秘密。驾驶员在执行任务中,涉及统计调查等相关保密事项和领导与有关人员的谈话内容,不准泄露。严于律己,自觉维护统计局的集体形象。

6、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出车,严禁擅自借车给他人使用。

7、车辆需要维修和保养的,必须事先报办公室以及分管领导同意,填写《统计局车辆修理审批表》,经局长批准后,到指定厂家维修,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8、对违反管理规定,发生事故并造成车辆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除年终安全奖金,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其他

1、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造成的罚款,不予报销。

2、对在车辆维修、保养、购买、使用油料中作弊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车辆用油,县内实行定点加油,实行一车一卡管理,出长途前应做好车辆检查和加油等准备工作。每季度一次对每辆车的油料使用情况进行公布。

4、驾驶员必须及时做好行车纪录,填写出车情况登记表;凭出车情况登记表结算里程补贴和安全考核奖。里程补贴每公里5分,在每个季度末结算;安全考核奖每公里0-5分,由办公室负责人将每位驾驶员执行本管理规定情况汇总上报局党组,由局党组研究决定每位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奖每公里奖额,安全考核奖在每年年终发放。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县统计局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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